西安音乐学院一号住宅楼建设分配方案(讨论稿)


时间:2014-08-19  阅读:0

为解决我院青年教职工住房困难,依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和《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以及《西安音乐学院教职工住房条例》,对于学院新建的一号住宅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

一、分配原则:

我院此次新建一号住宅楼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参加此次房屋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1、目前我院在编在岗的无房人员,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在外单位已享受福利分房或已购买保障性住房,或已享受货币化分房的人员,不再参加我院此次房屋分配。

2、以户为单位:夫妻双方均在我院工作的,按其中分值高的一方分配住房。

3、参加本次住房分配,在我院有成套住房或宿舍人员,入住新房后须交回原有住房和宿舍。

二、房源情况:

我院此次新建一号住宅楼剪力墙结构,共26层,其中5-26层为教职工住宅,共264套。

三、分配对象

根据上述政策及学院2011年6月21日院长办公会议精神通知,此次一号住宅楼分配对象确定为:

1、2010年12月31日前在编在岗(含提前离岗)无成套住房人员。

2、2010年12月31日前在编在岗(含提前离岗),目前在我院2、3、6、7、9号住宅楼有成套住房,有意向更换住房的人员。

3、2010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目前在我院2、3、6、7、9号住宅楼有成套住房,有意向更换住房的人员。

四、分配办法:

1、根据经济适用房相关政策及院长办公会议精神,此次一号住宅楼建设主要解决在院内无住房的在职人员的住房问题。因此,本次住房分配采用符合条件的个人自愿申请,分类排队的方式,即本方案第三条所列分配对象在职无房、在职有房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分别排队。凡申请住房者,房改委员会按申请人的条件对照,符合规定的,按职务、职称分加分房工龄分的综合得分高低,依次排队,实行张榜公布,三榜定案,公开选房。

2、职称、职务分值依据《西安音乐学院教职工住房条例》确定。分房工龄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

职务

(干部)

职称

(教师)

工龄年限

(其他教职工)

正院级

50

教授

45

30年以上

30

副院级

45

副教授

40

20-29年

25

正处级

40

25年中职

35

15-19年

20

副处级

35

讲师

30

15年以下

15

正科级

30

20年初职

25

 

 

副科级

25

助职

20

 

 

科员

20

见习助教

15

 

 

办事员

15

 

 

 

 

分房工龄分的计算是指从参加革命工作或解放后上大学、或高中毕业后再上中等专业学校之日起至离、退休之日止的连续时间。分值为每满一年计1分,不足一年时,每个月计0.1分,十个月进一分。

积分相等时,按下列顺序选房:搬迁户、教师、职工、职称(务)批准任命时间、出生年月等为先后。

3、房源分配办法:

总房源264套,根据学院发展的需要,预留房源24套,参加此次房屋分配房源共计240套。

其中:

在编在岗无房人员150套,在编在岗有房人员60套,离退休人员30套。

五、购房价格:

1、一号住宅楼个人支付部分按照《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确定。

2、参加本次房屋分配的在职有房人员和离退休有房人员原住房屋的集资建房款在本次购房总价中予以抵扣。

六、交款方式

分三期付完全部购房款。

第一期:公开选房确定后,预交10万元购房款;

第二期:楼房主体封顶后,交纳剩余购房款的50%;

第三期:交付使用时支付剩余购房款。

学院可协助办理住房贷款及住房公积金返还手续。

七、不参加此次房屋分配的人员范围:

1、待调或已申请调离学校者;

2、出国未归、未聘人员;

3、预备下册人员;

4、已参加4、5号住宅楼集资建设人员。

八、此次房屋分配工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私下换房交易,本人选房购房作为原始记录记入分房档案。凡不遵守规定的,收回所购住房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九、本方案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并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西安音乐学院

2011年6月20